2024-01-26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1)按下列方法之一運用優惠政策:
①項目投產后扣除法;
②項目投產前扣除法。
(2)采用項目投產后扣除法時,將優惠對象的原始價值在投產期的前三個納稅期內均等地進行扣除,或在投產的當期一次性扣除。
(3)采用項目投產前扣除法時,優惠對象建設、生產、購買、安裝和裝配的費用,以及生產用建構筑物、機器設備的后續改造升級費用,在這些費用實際發生的納稅期內投入生產前進行扣除。
(4)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如果享受優惠的建構筑物,機器和設備投產納稅期后的3個納稅期內優惠已經廢止,納稅人應從每個納稅期內的優惠總額中減去扣除額:
①納稅人違反《稅法》第 123 條第 2-4 款;
②享受優惠的納稅人或其繼承人在該納稅人改組時,出現《稅法》第123 條第 6 款中的任一情況(具體參見哈薩克斯坦《稅法》)。
國際業務部電話:0991-8766665
產品研發中心電話:0991-8766665
企業服務中心電話:0991-8766665
0991-3777399、0991-3550199
財稅服務中心電話:0991-5279718
綜合服務中心電話:0991-373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