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中國投資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組建公司進行經營,必然要從中國國內招收一定數量的中國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下簡稱中國員工)。那么,中國在哈薩克斯坦的公司中的中國員工應當怎樣參加工傷保險?這已成為中國在哈薩克斯坦投資企業的一大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根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由此可見,如果中國在哈薩克斯坦的企業職工依照哈薩克斯坦法律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則中國投資企業的中國員工必須參加哈薩克斯坦的工傷保險,此時該員工在中國的工傷保險關系中止。
在哈薩克斯坦,沒有工傷保險這一法律,只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工人實施勞動義務時造成不幸事故的強制保險法》,這部法律相當于中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法律將投保人分為生產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輔助人員三個種類,將生產風險分為22個等級,保費分為最低費率和最高費率,從0.04%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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