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0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有關法規】哈薩克斯坦首批經濟特區設立于1991年。2011年7月21日,哈薩克斯坦重新頒布實施了《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后修訂數次。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是哈經濟特區領域的主要法律,此外政府還出臺了若干管理規定。
(1)經濟特區設立目的。加快哈地區發展,促進哈薩克斯坦經濟更快地融人世界經濟體系,發展新技術領域,掌握新產品、建立富有成效的出口型產品生產,提高產品競爭力,吸引投資,運用現代的管理和經營方法,以及解決就業等社會問題。
(2)經濟特區的設立。根據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規定,經濟特區設立首先由哈中央或地方政府、法人向中央主管部門提議,該部門審核并根據需要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研究,并請相關部門鑒定,最終由政府批準設立,并規定其類別和主要領域。經濟特區是哈薩克斯坦有限制的區域,在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法律制度。
(3)經濟特區企業。根據哈薩克斯坦法律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是經濟特區企業:在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注冊登記的;在經濟特區外沒有分支機構的;其年收入不少于90%來自于在符合經濟特區建立目的的活動種類框架下銷售商品(開展工作和服務)的收人。這些商品(工作和服務)的詳細名單由哈政府決定批準。下列企業不屬于經濟特區企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生產應征收消費稅商品的企業;適用特別稅收制度的企業;給予投資稅收優惠的企業。
(4)經濟特區企業開展的活動類別。在經濟特區開展活動的類別分為優先類別活動和輔助類別活動。優先類別活動是指符合經濟特區設立目的的活動;輔助類別活動是指在經濟特區內保障經濟特區企業活動所必須的、且由非經濟特區企業實施的活動類別。特殊的法律優惠制度僅適用于開展優先類別活動的經濟特區企業,不適用于開展輔助類別活動的企業。
(5)經濟特區海關規定。在經濟特區內,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事務法”實施相應海關政策。俄白哈關稅同盟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經濟特區。在經濟特區內施行自由海關區特別制度。為了適用關稅、進口環節稅、以及采用非關稅調節措施,進口到經濟特區的貨物,視為處于關稅同盟關境之外的貨物。外國貨物和哈薩克斯坦貨物不征收關稅、進口環節稅(但對進口貨物征收的消費稅除外),以及不采用非關稅調節措施(但對貨物安全的要求除外)置于該制度下并使用。2018年1月1日起,哈將實行歐亞經濟聯盟海關法典,屆時可能會對現有政策作出調整。宜密切關注。
信息來源:駐哈經商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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