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哈薩克斯坦憲法正文由9章組成,分別是一般條款、個人及公民、總統、議會、政府、憲法委員會、法院與司法、地方政府管理與自治、最后及過渡條款。
(1)憲法一般條款的規制
作為本國憲法的第1部分,其首先強調了哈薩克斯坦是一個民主、世俗、法治的社會國家,個人的生命、權利與自由是本國的最高利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基本的活動準則是保障社會和諧與政局穩定;全面發展經濟,推動經濟發展以惠及民眾;處理國家事務要以民主的方式進行。
哈薩克斯坦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總統在該國國家體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該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可以通過全國公民投票、自由參選以及在行政機關任職等途徑參與和影響國家治理。任何人不得侵占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的分配只能由法律規定,僅國家總統和議會有權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哈薩克斯坦承認國際條約在其本國的效力,并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治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規章、國際條約、本國承諾以及憲法委員會、最高法院頒布的相關監管決議。其憲法第4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國際條約在本國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層級,經本國批準的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國國內法律的法律效力并可以直接適用。
思想文化領域,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本國應當尊重思想和政治的多元性。所有公共組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政府不得對其正常運營進行非法干預、不得將政府職能強加于公共組織、不得對公共組織進行財政撥款等。
此外,一般條款還就哈薩克斯坦的官方語言、國際象征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2)憲法關于個人及公民的規定
這一部分重在明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關于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應當遵照法律規定,并且哈薩克斯坦應當對外籍國民的國籍予以承認和尊重。哈薩克斯坦具有保護其公民安全的國家義務,并且應當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和自由。作為哈薩克斯坦的公民,其有權利用法律維護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被非法侵害,任何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基于種族、財產等級、職業、性別、國籍、語言等因素而遭受歧視。
除此以外,憲法還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非法剝奪,并且他人不得非法逮捕或拘留自由人。同時,公民的尊嚴應當獲得尊重,應當具有言論和發表演說的自由,其個人的宗教信仰應當獲得尊重。
(3)憲法關于總統職權的規定
哈薩克斯坦憲法明確規定了總統是國家領袖,有權決定國內方針政策和國際事務。同時,憲法關于總統的選舉辦法也有特殊且嚴格的規定,總統選舉應當遵守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原則要求,總統候選人選資格也有年齡等方面的要求,選舉日期是固定的,一般為12月的第1個星期日。除此以外,該國憲法一方面賦予了總統較大的權力,另一方面也對總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范圍進行了限定,以避免總統濫用職權危害國家、社會以及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
(4)憲法關于議會的規定
議會是國家最高代表機構,行使立法職能,推行兩院制 (上下兩院分別稱為參議院和馬利日斯),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并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批準總統對總理、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中央銀行行長的任命;批準和廢除國際條約;批準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等。在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兩次拒絕總統對總理任命、因議會兩院之間或議會與國家政權其他部門之間不可克服的分歧而引發政治危機時,總統有權解散議會。
(5)憲法關于政府的規定
憲法明確規定該國政府是本國行政權力的執行機關,并對相關行政活動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憲法的規定,政府的一切活動應對總統和議會負責。關于政府的職責,憲法明確規定了落實本國社會經濟政策、向議會提供預算的執行情況、提交相關法律的草案并保障法律的執行、組織管理國家財產、落實本國的對外政策等9項政府職責。
信息來源:哈國貿易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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