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哈薩克斯坦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均實行有條件的可自由兌換。其中,經常項目下的交易應在180天內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還可延期;資本項下,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一定手續后,資本即可自由進出。自2007年7月開始,哈薩克斯坦外匯管理制度施行歐洲國家標準,取消外匯業務許可制度,實行通報制度。企業在繳納了各項應繳稅款之后,即可向境外自由匯出利潤,除銀行收取的必要匯費外,無須繳納任何其他費用。個人和法人在向銀行提供了必要證明材料之后,均可通過銀行向境外匯出其合法的外匯收入,其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存款以及匯款等業務必須有稅務登記號。
2010年哈薩克斯坦通過 《反洗錢法》,加強了對銀行外匯流動的監管。凡超過1萬美元的金融業務都將接受依法監管,包括個人在外幣兌換點進行的兌換外幣業務。除此以外,還要求各銀行完善客戶資料,加強外匯匯出的申報程序,限定1個賬戶7個工作日內匯出外匯超過700堅戈的,銀行必須向金融監管委員會報告。
2012年,哈薩克斯坦總統簽發 《外匯監管問題若干法令修訂法》,該修訂法詳細規定了自然人攜帶外匯出境所需辦理的手續及基本流程。對于關稅同盟成員國的自然人而言,其出入哈薩克斯坦攜帶總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及本國貨幣現鈔是不需要向海關申報的;而對于來自關稅同盟成員國以外的自然人而言,同等情形下則需要進行全額申報,并說明錢款的來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攜帶不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或本國貨幣現金出入哈薩克斯坦均不需要向海關申報。
信息來源:哈國貿易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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