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9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哈薩克斯坦礦產資源豐富,其境內礦藏儲量占全球儲量的比例較大,許多礦藏儲量按品種分類都屬于世界前列。近些年來,外商投資多集中于其礦業領域,為此哈薩克斯坦也出臺了相關法律對該領域的外商投資活動進行規制,包括 《礦產資源法》《關于地下資源及其開采利用》《地下資源和地下資源開采利用法》等。上述法律確立了合格主體在進行礦業勘探活動時應當遵守的基本活動準則,包括保障合理、綜合、安全地利用地下資源;保護地下資源及生態環境;為兼顧共和國和地區性利益提供保障;保障礦產原料基地的再生產;地下資源開發利用作業的公開性;開采利用地下資源付費原則;為開發利用地下資源吸引投資創造良好條件。
哈薩克斯坦法律明確規定,擁有地下資源利用權的法人股東在按不超出交易當天礦產品市場價格條件達成礦產品交易時,在同等條件下,相對于其他交易者,國家具有優先權。并且為了保障和加強關乎國家經濟的能源基礎,在新簽訂或已簽訂的合同中,相對于合同其他方而言,國家具有在不低于其他購買者提出的購買條件的情況下的優先購買權。根據哈薩克斯坦 《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的一個公司或幾個公司在地下資源利用合同中所擁有的股份比例對哈薩克斯坦的經濟利益可能構成或已經構成威脅,則構成 “集中”。當集中情形出現時,政府為了保障本國相關產業的經濟安全,有權依法單方面撤銷合同。
關于地下資源開采權轉讓過戶程序,哈薩克斯坦的資源立法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當地下資源開采的主體把自己許可項下的開采權轉讓給另一方時,必須經許可證發放機關的批準,這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哈薩克斯坦,轉讓批準手續是一事一批,為了保障其國內礦業開采秩序的穩定,立法規定必須在每一次發生權利轉移時單獨進行批準程序。轉讓手續的辦理需要轉讓人提交數個證明材料,包括地下資源開采主體或其法人股東的全稱、標明所轉讓的地下資源所處位置及地段區劃、明確對轉讓適用權限和法人股數額的劃分、提供地下資源開采主體的注冊資本額、總股份數以及表決權股的相關信息。
與此同時,受讓方也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證明文件以順利完成轉讓程序,包括法人信息 (法人名稱、地址、國籍、所在國法人注冊登記及稅務登記、負責人及授權人信息、法人注冊文件、股東及持股情況、子公司情況等)、自然人信息 (受讓人姓名、住所、國籍、身份證件、稅務登記、有無企業登記、近3年從事經營活動的所在國清單列表、相關財務技術管理能力等資質證明文件)。
根據哈薩克斯坦 《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其能源礦產部代表國家行使授予和批準地下資源開采權或其轉讓行為的權力。能源礦產部有權拒絕向承包人簽發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許可,并可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禁止承包人轉讓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占的股份。
關于轉讓的批準程序,一般主管部門需要在接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交委員會審議,由有關機構對相關的轉讓申請進行審查和研究,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在完成相關審查研究之后,主管機構需要在30日內做出是否核發許可證的決定。
信息來源:哈國貿易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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