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來源:中亞互聯(國際)孵化器企業公共服務平臺
一、基本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后,哈薩克斯坦國民經濟增長放緩,經濟發展進入“后金融危機”時代。哈薩克斯坦政府面對嚴峻的經濟發展形勢,適時調整發展戰略,突出創新經濟發展,推進經濟結構調整 ,并修訂投資政策。2014年6月12日,哈國總統納扎爾巴耶夫簽署《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就完善投資環境問題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補充的法律》,對吸引外資政策做出重大調整,旨在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和鼓勵對經濟優先領域的投資。對列入哈薩克斯坦政府批準的優先種類名錄中的活動(包括實施優先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的所有法人都可獲得免繳關稅、國家實物贈予的優惠,自簽署優先投資項目合同的當年1月1日起生效,從簽署合同的下一年起連續10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即總計11年),免繳土地稅,免繳財產稅等。優先投資項目指的是,新成立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按照哈政府批準的優先活動目錄實施投資的項目,投資額不得少于200萬倍的月核算基數。
實施上述投資項目的法人進口的技術設備、成套設備和技術設備備件以及原料、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如果投資項目符合哈薩克斯坦政府批準的優先種類名錄中的優先活動,根據哈薩克斯坦法人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不同,其進口的技術設備的備件以及原材料最多可免征5年關稅。如果在簽訂投資合同后哈薩克斯坦稅法和使用外國勞務的規定發生變化,哈薩克斯坦將保障對實施優先投資項目的法人享受政策的穩定性。如果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的稅率今后上調,對實施優先投資項目的法人仍實行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稅率(但增值稅和消費稅除外)。
二、特別經濟區稅收優惠政策
哈薩克斯坦2011年頒布實施并于2013年進行修訂的《哈薩克斯坦經濟特區法》對經濟特區的設立和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目前,哈薩克斯坦共有10個經濟特區,分別為阿斯塔納-新城經濟特區、國家工業石化技術園經濟特區、阿克套海港經濟特區、奧恩圖斯季克經濟特區、巴甫洛達爾經濟特區、薩雷阿爾卡經濟特區、塔拉茲化學園區、霍爾果斯-東大門經濟特區、布拉拜經濟特區、阿拉木圖州創新技術園經濟特區。被認定為經濟特區企業享受如下稅收優惠:對所有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免繳企業所得稅、免繳土地稅、免短期(不超過10年)土地租賃費、免財產稅。根據政府指定的經濟區內實行零增值稅(12%)的商品、勞務和服務名單,返還企業在區內商品流通、提供勞務和服務中征收的增值稅。對經濟區內達到一定加工比例的出口型企業,實行關稅優惠。凡是在2012年1月1日前在經濟區內登記注冊的本土企業,均可享受關稅進口優惠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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